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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夏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總量消納責任權重34.2%,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30%!

    來源:風電頭條

    時間:2025-08-07

    風電頭條獲悉,8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分解實施方案》的通知。

    內容指出,全區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的單位包括供電企業、售電企業(含售電公司、虛擬電廠等)、相關電力用戶(包含但不限于使用自備電廠供電的企業[含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使用自備電廠供電的企業]、各重點用能行業相關企業)等。

    按照國家要求,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為約束性指標,寧夏回族自治區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34.2%,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30%,以自治區行政區域實際消納的物理電量為主、以省級綠證賬戶購買省外的綠證為輔進行核算,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應在當年完成,不再轉移至2026年。

    供電企業、售電企業:

    1、國網寧夏電力。承擔除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之外的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4.2%,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0%。

    2、售電企業。承擔與其年供(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4.2%,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0%。

    相關電力用戶:

    3、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供電企業、售電企業等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4.2%,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0%。

    4、使用自備電廠供電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4.2%,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0%。

    5、各重點用能行業相關企業。按國家相關要求,在電解鋁行業基礎上,2025年增設鋼鐵、水泥、多晶硅行業和國家樞紐節點新建數據中心綠色電力消費比例(以下簡稱“綠電比例”)。電解鋁、鋼鐵、水泥、多晶硅及數據中心等重點用能行業綠電比例分別不低于34.2%、34.2%、34.2%、34.2%、80%(按照自治區相關要求,已建成數據中心企業不低于65%)。

    重點用能行業綠電比例完成情況核算以綠證為主(鼓勵企業參與綠電交易,或單獨購買發電企業當年生產綠證),2025年對電解鋁行業綠電比例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鋼鐵、水泥、多晶硅和國家樞紐新建數據中心(已建成數據中心)綠電比例只監測不考核。由售電公司代理的重點用能行業企業,綠電比例以售電公司分解比例為準。

    原文如下: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分解實施方案》的通知

    寧發改電力〔2025〕540號

    五市發展改革委、寧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寧夏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售電企業、各相關電力用戶: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5〕669號)相關要求,結合我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際情況,為完成好國家下達的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和綠色電力消費比例目標,我委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分解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分解實施方案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5年8月5日

    附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2025年可再生能源

    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分解實施方案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5〕669號)相關要求,結合我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際情況,為完成好國家下達的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和綠色電力消費比例目標,制定本分解實施方案。

    一、消納保障實施機制

    (一)全區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的單位包括供電企業、售電企業(含售電公司、虛擬電廠等)、相關電力用戶(包含但不限于使用自備電廠供電的企業[含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使用自備電廠供電的企業]、各重點用能行業相關企業)等。

    (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明確的消納責任權重,對行政區域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單位,制定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下簡稱“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以下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下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并按責任權重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完成的單位進行督促落實,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三)各市發展改革委、寧東管委會經發局按照本分解實施方案確定的消納責任權重,結合各地實際,督促轄區內各相關單位達到最低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四)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網寧夏電力”)依據本分解實施方案編制電網企業實施細則,梳理重點用能行業類型、重點用能企業名單,并負責組織所屬經營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單位完成各自消納責任權重。區內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單位應積極配合并主動完成。

    (五)自治區發改委授權寧夏電力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對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單位進行信息管理。交易中心應完善相關平臺功能,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管理模塊,負責對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單位進行賬戶管理、消納量核算及轉讓。

    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分配

    按照國家要求,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為約束性指標,我區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34.2%,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30%,以自治區行政區域實際消納的物理電量為主、以省級綠證賬戶購買省外的綠證為輔進行核算,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應在當年完成,不再轉移至2026年。

    (一)供電企業、售電企業

    1.國網寧夏電力。承擔除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之外的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4.2%,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0%。

    2.售電企業。承擔與其年供(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4.2%,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0%。

    (二)相關電力用戶

    3.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供電企業、售電企業等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4.2%,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0%。

    4.使用自備電廠供電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4.2%,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0%。

    5.各重點用能行業相關企業。按國家相關要求,在電解鋁行業基礎上,2025年增設鋼鐵、水泥、多晶硅行業和國家樞紐節點新建數據中心綠色電力消費比例(以下簡稱“綠電比例”)。電解鋁、鋼鐵、水泥、多晶硅及數據中心等重點用能行業綠電比例分別不低于34.2%、34.2%、34.2%、34.2%、80%(按照自治區相關要求,已建成數據中心企業不低于65%)。重點用能行業綠電比例完成情況核算以綠證為主(鼓勵企業參與綠電交易,或單獨購買發電企業當年生產綠證),2025年對電解鋁行業綠電比例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鋼鐵、水泥、多晶硅和國家樞紐新建數據中心(已建成數據中心)綠電比例只監測不考核。由售電公司代理的重點用能行業企業,綠電比例以售電公司分解比例為準。

    (三)免考核電量

    承擔消納責任的各單位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共同承擔區內網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

    三、任務分工

    (一)區內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單位,應積極承擔消納責任,依據本分解實施方案于2025年8月底前在交易中心完成消納賬戶注冊,配合交易機構開展消納量核算、轉讓(或交易)及監測統計工作。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自愿完成高于規定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二)對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情況,報請國家能源局相應核減消納責任權重后,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核減后的消納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進行考核。

    (三)國網寧夏電力,售電企業、使用自備電廠供電的企業,在次月底之前將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報送交易中心,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承諾。

    (四)國網寧夏電力、交易中心應密切配合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統籌區內消納和外送消納,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消納、跨省跨區輸送和市場交易,確保完成國家下達的目標任務。國網寧夏電力2026年1月底前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報送2025年本經營區及重點用能行業、重點用能單位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四、有關措施

    (一)建立綠電比例監測機制。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國網寧夏電力、交易中心按季度統計全區綠證購入總量、分行業購入量、綠證覆蓋電量占比,建立數據共享、核算工作機制,完善相關業務流程和平臺統計功能,準確監測重點行業單位綠色電力消費情況,按季度對企業完成情況進行通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對各承擔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的單位年度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公示。

    (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能源局西北能源監管局負責督促未完成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的單位限期整改,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單位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三)供電企業、售電企業、使用自備電廠供電的企業等單位,對本單位向交易中心提供的數據真實性負責。

    (四)對于年度最低消納責任權重未完成的地區,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對其進行通報。

    (五)本分解實施方案用于指導區內最低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具體解釋權歸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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