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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深圳發文促進新能源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

    來源: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時間:2026-01-08

    1月7日,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促進新能源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內容支持,本措施支持新型儲能、數字電網、充換電設施、風光水、天然氣、核能、氫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重點領域,針對基礎材料、核心零部件、重大裝備、系統集成、終端應用與數智賦能等關鍵環節,開展產品研發、制造、應用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助力形成“技術創新—先進制造—場景驗證—市場服務”發展路徑。

    內容指出,提升源頭技術創新硬核力。面向鈣鈦礦電池、高效光熱、深遠海風電、第四代核電和小型模塊化試驗堆、海水制氫、超導輸電、無線充電、電算融合、AI+能源等新興技術路線方向,布局市級重點產業研發計劃、基礎研究項目,打造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政策予以資助。

    加快前沿技術先鋒示范。面向新一代光伏、高效光熱、深遠海風電、新一代核能、數字電網、綠色氫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領域,積極開展新場景、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應用,鼓勵集成企業開展專用芯片、關鍵材料、核心零部件、操作系統等領域國產化替代產品驗證,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最高1000萬元資助。

    打造超大城市虛擬電廠。持續擴大分布式資源參與各類電力市場交易規模,持續挖掘削峰填谷、無功調節等本地化能力,探索建立節能交易、電碳交易、綠電綠證等增量業務。在廣東省市場化需求響應基礎上,深圳虛擬電廠管理中心可啟動針對日內、實時階段的精準響應機制,參考廣東省市場化需求響應支持力度給予補貼。

    加強園區配套保障。鼓勵各區結合產業特色設立新能源產業園,積極探索提供綠電綠證購買、資訊、使用、查詢及出具核定報告等一站式服務。支持中小企業聯建總部大樓、聯合競拍土地、統一委托建設,精準匹配充電設施、智能電網、儲能控制系統等研發和試驗產線用地需求。

    詳情如下: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促進新能源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為推動我市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打造數字能源先鋒城市,我委研究起草了《深圳市促進新能源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305號)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深府辦〔2021〕8號),現就《深圳市促進新能源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6年2月7日前,將修改意見和建議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反饋。

    一、通過信函方式郵寄至: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118室,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處收,聯系電話:88120340(郵編51805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sznyxx@fgw.sz.gov.cn。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

    1.深圳市促進新能源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docx

    2.《深圳市促進新能源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docx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6年1月5日

    附件1

    深圳市促進新能源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的

    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20+8”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集群發展規劃和部署,加快建設具備世界級競爭力的新能源產業集群,全面打造數字能源先鋒城市,根據《關于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進一步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未來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重點支持領域

    本措施適用于符合我市定位和發展方向且從事新能源相關產品研發、生產、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機構。

    本措施支持新型儲能、數字電網、充換電設施、風光水、天然氣、核能、氫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重點領域,針對基礎材料、核心零部件、重大裝備、系統集成、終端應用與數智賦能等關鍵環節,開展產品研發、制造、應用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助力形成“技術創新—先進制造—場景驗證—市場服務”發展路徑。

    二、加快前沿技術創新引領

    (一)建設共性技術研發平臺。針對基礎材料、核心器件、系統集成、融合應用、算法模型等新能源關鍵環節,布局建設一批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企業技術中心、產業創新中心、中試平臺等市級創新載體,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最高1000萬元資助。

    (二)打造未來能源技術策源地。瞄準先進電池、新型儲能、綠色氫能、核聚變等未來能源重點領域,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聚焦國家戰略需要,承擔國家重點項目和國家戰略科研任務。對承擔國家項目的,根據項目情況和國家資金撥付進度,予以項目單位不超過1:1的資金配套資助,單個項目市級配套資金不超過3000萬元,且本市配套資金和國家資助資金合計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國家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提升源頭技術創新硬核力。面向鈣鈦礦電池、高效光熱、深遠海風電、第四代核電和小型模塊化試驗堆、海水制氫、超導輸電、無線充電、電算融合、AI+能源等新興技術路線方向,布局市級重點產業研發計劃、基礎研究項目,打造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政策予以資助。

    三、強化重點產品深圳智造

    (四)擴大先進產品產能。加快核心技術高效轉化,夯實新能源先進制造支撐能力,對建設符合條件的生產線,予以最高1500萬元支持;支持企業擴產增效、技術改造升級,按政策給予相應獎勵。支持企業采用銀行貸款、債券融資方式實施產業化項目,按照貸款或債券利息總額的50%予以貼息支持,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五)加快產品標準體系建設。鼓勵企業、產業聯盟、行業協會等主導或參與能源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或修訂,對經認定的標準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資助。

    (六)打造企業品牌質量體系。實施企業質量品牌提升項目、質量品牌公共服務項目,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最高500萬元的資助。對落地行業質量提升方案具有示范效應、整體提升產業競爭力上見效明顯的單位,予以300萬元資助,每年資助不超過2個項目。

    四、加快重點領域場景驗證

    (七)加快前沿技術先鋒示范。面向新一代光伏、高效光熱、深遠海風電、新一代核能、數字電網、綠色氫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領域,積極開展新場景、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應用,鼓勵集成企業開展專用芯片、關鍵材料、核心零部件、操作系統等領域國產化替代產品驗證,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最高1000萬元資助。

    (八)打造超大城市虛擬電廠。持續擴大分布式資源參與各類電力市場交易規模,持續挖掘削峰填谷、無功調節等本地化能力,探索建立節能交易、電碳交易、綠電綠證等增量業務。在廣東省市場化需求響應基礎上,深圳虛擬電廠管理中心可啟動針對日內、實時階段的精準響應機制,參考廣東省市場化需求響應支持力度給予補貼。

    (九)打造國際船舶保稅燃料加注中心。持續擴大保稅燃料加注業務規模,助力我市建設國際航運中心。對從事LNG加注業務的企業,保稅LNG加注按照其船舶實際加注量給予200元/噸的獎勵,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非保稅LNG加注按照上述標準的50%予以獎勵,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500萬元。針對開展國際航行船舶保稅燃料油加注業務且年供應量達到3萬噸以上的企業,按照實際加注量給與100元/噸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本條款適用于2023年以來開展的保稅燃料加注業務,按市本級與各區政府、前海合作區7:3比例列支。

    (十)打造世界一流超充之城。強化“智能化設備+場景化應用”高效協同,加快打造基于新一代高效電力電子器件的大功率充換電技術示范項目,拓寬規模化車網互動應用商業模式,積極探索無線充電、智能充換電、鴻蒙化應用等前沿領域,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最高1000萬元資助。

    (十一)打造世界一流新型儲能產業創新中心。積極探索固態電池等先進電化學儲能以及飛輪儲能、超級電容、相變儲能、壓縮氣體儲能等前沿物理儲能示范驗證,持續強化產品性能升級迭代,積極探索源網荷儲一體化商業模式,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最高1000萬元資助。

    五、強化全球市場拓展服務

    (十二)拓寬全球市場渠道。培育世界一流能源EPC服務商,對首次開展新能源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企業最高獎勵200萬元,對營業額實現年度同比增長并達到一定規模的最高獎勵200萬元,推動相關企業基于業務規劃發布產品需求。

    (十三)強化展會商務服務。支持舉辦高規格新能源領域展會及論壇,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不超過300萬元的資助。組織在境外舉辦產品對接會、采銷洽談會等展銷推廣活動,支持能源企業赴境外參展,對展位費按不超過50%給予資助。

    (十四)強化金融服務支持。鼓勵市內保險機構加大對新能源產品的承保資源和理賠支持,為企業開拓海外市場提供金融保障。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跨境貿易高水平開放便利化和更高水平人民幣結算便利化試點,鼓勵銀行機構優化跨境資金結算服務和匯率避險服務,豐富跨境人民幣結算產品,支持企業開設本外幣合一銀行結算賬戶。

    (十五)完善商貿流通體系。鼓勵國際貨運代理公司與鏈主企業組建出海聯合體并簽訂長期協議,保障光儲充等重點出口產品運力,對符合條件的代理公司,予以每年最高90萬元資助。支持大型倉儲企業、海外倉龍頭企業等專業化主體在海外布局建設可存放光儲充產品的倉儲場地。

    (十六)優化咨詢服務供給。聚焦重點企業國際化發展戰略規劃、跨境運營、碳足跡、品牌推廣、屬地人力資源管理以及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等領域,支持行業協會、經貿代表處、外貿商會等提供定制化管理咨詢服務和解決方案。強化貿易主體風險防范與合規意識,對重點企業實施針對性專業輔導,指導企業加強內部合規體系建設。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強人才團隊保障。聚焦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需求,構建精準化、國際化、專業化的人才引育留用體系。健全引才激勵機制,推動境外高端緊缺人才集聚。優化多元技能人才培養格局,鼓勵設立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等高技能人才培養載體,支持以用人單位對表現突出的帶頭人、技術骨干進行重點培育。

    (十八)加強園區配套保障。鼓勵各區結合產業特色設立新能源產業園,積極探索提供綠電綠證購買、資訊、使用、查詢及出具核定報告等一站式服務。支持中小企業聯建總部大樓、聯合競拍土地、統一委托建設,精準匹配充電設施、智能電網、儲能控制系統等研發和試驗產線用地需求。

    (十九)強化多元資金支持。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債、超長期國債等國家政策支持,持續做好新能源領域“兩重”“兩新”工作。充分發揮能源領域央國企科技創新生力軍作用,以實際場景需求加快產業培育孵化。持續擴大新型儲能產業基金、新能源產業基金輻射力度,超前布局關鍵技術和顛覆性技術領域。

    (二十)強化關鍵資源支撐。鼓勵市屬國企聯動產業鏈龍頭企業建設資源利用型境外經貿合作區,保障重點能源資源供應。

    七、附則

    本措施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及規定調整的,從其規定。除區級配套市級資助措施外,本措施與本市和各區(含大鵬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其他同類資助措施,由申報單位自主選擇申報,同一項目不得多頭申報,不重復資助。被資助單位未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以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措施由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各責任單位應當結合分工及時出臺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鼓勵各區政府(含大鵬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出臺協同配套措施。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附件2

    《深圳市促進新能源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編制背景

    為落實國家、省、市關于促進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工作部署,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新能源產業集群,全面打造數字能源先鋒城市,支持新型儲能、數字電網、充換電設施、風光水、天然氣、核能、氫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重點領域,強化技術創新、產品制造和場景驗證,助力形成“技術創新—先進制造—場景驗證—市場服務”發展路徑。

    二、編制必要性

    當前,全球能源格局正經歷綠色低碳轉型,我國“雙碳”目標深入推進,新能源產業已成為引領科技進步、培育新質生產力的重點。深圳作為全國新能源產業重要基地,新能源產業增加值已達千億級規模,匯聚超千家規上企業,在光伏逆變器、鋰離子電池、液冷超充等領域具備全球影響力。為鞏固提升我市新能源產業發展優勢,需聚焦新型儲能、數字電網、充換電設施、風光水電、核能、天然氣及未來能源等重點領域持續發力。

    三、編制依據

    主要編制依據包括《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關于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進一步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未來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深圳市關于加快建設國際會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訂)》等。

    四、編制過程

    (一)組織起草階段。2025年10月至12月。組織開展新能源企業調研,廣泛聽取企業對財政支持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意見。研究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相關政策文件,對標國內先進城市政策,形成本若干措施初稿。

    (二)征求意見階段。2025年12月,開展第一輪部門意見征求工作,根據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優化本若干措施。

    五、主要內容

    本若干措施共七章、20條,涵蓋新能源重點產業鏈支持和保障。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 重點支持領域。明確本若干措施重點支持的領域、環節。

    第二章 加快前沿技術創新引領,共3條。明確新能源共性技術研發平臺、國家重點項目配套、源頭技術創新支持措施。

    第三章 強化重點產品深圳智造,共3條。明確重點領域生產線和中試基地、標準體系、質量品牌體系建設支持措施。

    第四章 加快重點領域場景驗證,共5條。明確重點領域專用芯片、關鍵材料、核心零部件、操作系統等領域國產化替代,打造虛擬電廠、國際船舶保稅燃料加注中心、超充之城、新型儲能產業創新中心的支持措施。

    第五章 強化全球市場拓展服務,共5條。明確全球市場拓展、重點展會、金融服務、商貿流通、咨詢服務等支持措施。

    第六章 保障措施,共4條。明確人才、土地、資金等配套支持舉措。

    第七章 附則。明確不得重復資助、申報資助主體要求、政策有效期等要求。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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