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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用戶不再執行分時電價!云南優化分時電價政策

    來源: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時間:2026-01-23

    1月20日,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優化調整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發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含地鐵)牽引用電外,由電網代理購電的大工業用戶和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用戶執行政府規定的分時電價,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用戶不再執行政府規定的分時電價。

    峰谷電價時段劃分維持不變,尖峰電價暫緩執行:

    高峰時段:7:00—9:00、18:00—24:00;

    平時段:0:00—2:00、6:00—7:00、9:00—12:00、16:00—18:00;

    低谷時段:2:00—6:00、12:00—16:00。

    分時電價基準和浮動比例維持不變,即以代理購電用戶代理購電價格為基準進行浮動,高峰、平時、低谷時段電價比為1.5∶1∶0.5,平時段電價為基準價,高峰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上浮50%,低谷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下浮50%。輸配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由電網代理購電的大工業和一般工商業用戶執行分時電價形成的資金損益分別由執行政府規定分時電價的大工業和一般工商業用戶按實際用電量對應開展分攤(分享)。

    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分時電價形成機制按照電力市場規則執行。

    原文如下: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優化調整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

    云發改價格〔2026〕51號

    各州(市)發展改革委,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各地方電網企業、增量配電網企業、昆明電力交易中心、有關電力用戶:

    為適應我省新能源大規模發展、電力市場加快建設等新形勢,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促進新能源消納,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市場基本規則〉的通知》(發改能源規〔2025〕1656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優化調整云南省工商業用戶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3月1日起,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含地鐵)牽引用電外,由電網代理購電的大工業用戶和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用戶執行政府規定的分時電價,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用戶不再執行政府規定的分時電價。

    二、峰谷電價時段劃分維持不變,即:高峰時段7:00—9:00、18:00—24:00;平時段0:00—2:00、6:00—7:00、9:00—12:00、16:00—18:00;低谷時段2:00—6:00、12:00—16:00。尖峰電價暫緩執行。

    三、分時電價基準和浮動比例維持不變,即以代理購電用戶代理購電價格為基準進行浮動,高峰、平時、低谷時段電價比為1.5∶1∶0.5,平時段電價為基準價,高峰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上浮50%,低谷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下浮50%。輸配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四、由電網代理購電的大工業和一般工商業用戶執行分時電價形成的資金損益分別由執行政府規定分時電價的大工業和一般工商業用戶按實際用電量對應開展分攤(分享)。

    五、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分時電價形成機制按照電力市場規則執行。其中,電力市場交易主體在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應當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分時段電量電價,以反映發、用電曲線特性和分時價格差異;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的交易價格按照電力現貨市場交易相關規則執行。

    六、電網企業要密切跟蹤電力供需結構、系統峰谷特性、新能源消納動態和系統調節能力等情況,定期分析執行結果,及時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相關部門分析評估,適時動態調整完善。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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