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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電項目
來源:風電頭條
時間:2026-02-04
日前,2026年2月全國各地公布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
2月,北京、上海、天津、福建、甘肅、黑龍江、吉林、遼寧、湖南、江蘇、內蒙古、寧夏、青海、山西、陜西、重慶、廣西、貴州、海南、新疆20地不再執行迎峰度夏期間的尖峰深谷電價,僅河北、山東、浙江執行深谷電價。

上海峰谷價差最大,為1.3231元/kWh,新疆、寧夏出現高峰段電價低于平段/谷段電價的情況,新疆峰谷價差為-0.0021元/kWh。共有天津、廣東、安徽、河北、四川、湖南、山東、重慶、浙江、海南10個地區峰谷價差超過0.7元/kWh。

大工商業電價方面,上海、天津、陜西、浙江公布了大工商業代理購電價格。

2026年1月,山西、山東、貴州三地發布調整分時電價政策。
云南
1月20日,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優化調整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發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含地鐵)牽引用電外,由電網代理購電的大工業用戶和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用戶執行政府規定的分時電價,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用戶不再執行政府規定的分時電價。
峰谷電價時段劃分維持不變,尖峰電價暫緩執行:
高峰時段:7:00—9:00、18:00—24:00;
平時段:0:00—2:00、6:00—7:00、9:00—12:00、16:00—18:00;
低谷時段:2:00—6:00、12:00—16:00。

河南
1月20日,河南發改委公開征求《關于調整我省工商業分時電價峰谷浮動基數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公告顯示,河南省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用戶已不再執行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為促進電力市場公平競爭,自本通知印發次月起,河南省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執行工商業分時電價的,輸配電價不再參與峰谷浮動,峰谷時段、浮動比例等其他事宜仍按照《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工商業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豫發改價管〔2024〕283號)規定執行。
據此前公布的《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工商業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豫發改價管〔2024〕283號),河南目前執行的峰谷時段為1月、2月、12月,高峰(含尖峰)時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時段為1月和12月的17∶00至19∶00;低谷時段0∶00至7∶00,其他時段為平段。
3—5月和9—11月,高峰時段16∶00至24∶00,低谷時段0∶00至6∶00、11∶00至14∶00,其他時段為平段。
6—8月,高峰(含尖峰)時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時段為7月和8月的20∶00至23∶00;低谷時段0∶00至7∶00,其他時段為平段。

貴州
1月22日,貴州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補充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提到,自2026年2月1日起,上網電價(交易電價或代理購電價格)、上網環節線損費用參與浮動,輸配電價(包括輸配電量電價和容/需量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自2026年3月1日起,根據國家電力市場化改革要求,對直接參與批發側市場交易的兩部制工商業用戶,不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對參與零售側市場交易的兩部制工商業用戶,零售穿透部分用電量不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此外,截至目前,國內已有11省發布相關文件,提及不再執行固定分時電價,其中山西、江蘇處于征求意見階段,各地政策節奏與落地方式不盡相同。

江蘇




安徽

廣東





山東
山西
北京


河北
冀北



浙江






上海


重慶

四川


黑龍江

遼寧

吉林

內蒙古東部
江西

湖北
湖南
青海


寧夏

陜西


天津
甘肅
新疆
廣西


海南

貴州





云南
深圳

福建

參考資料:國家電網、南方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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